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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er被企业“撤回”应届毕业生怎么办


文章编号:1686 / 更新时间:2024-04-21 19:18:12 / 浏览:

  “10月给offer,11月底解约,真的考虑过我怎么找工作吗?”去年11月22日,四川一所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许真与某公司完成就业协议网签,却在一周后收到解约通知。

  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他,“最近由于公司变动,现在岗位人员编制已满,最好还是先把三方寄回去,网签走一下解约流程,别耽误你找工作……”

  为什么收到offer还会被“撤回”?企业招聘负责人的“口头offer”是否有效?在求职过程中,应届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
  收到录用通知后被毁约 offer被企业撤回应届毕业生怎么办

  如果没有被解约,许真将回到家乡北京工作。可当下,他只能紧急签约了深圳的一家企业,“还好期间没有停止找工作”。

  解约许真的是某国企下属子公司。国庆节后,该国企携下属公司、研究院等单位组团来到许真的学校,举办双选会。也是在双选会期间,他向这家公司投递了简历。一个星期后,公司通知他进行面试,再一周后,在公司HR和他电话沟通完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后,录用通知邮件发到了他的邮箱。

  可许真还是收到了解约通知。他无奈地说,“在此之前,我们没有沟通过任何问题,后来再发信息,公司HR就是‘已读不回’了”。他只能求助12345向公司索要解约函,让他生气的是,第一次开具的解约函描述的理由为“经过双方协商”,“但企业并未与我协商,而是单方面解约,我要求重新写解约函。第二次给出的理由是经公司考虑与我解约,相当于并未出具任何理由”。

  他把情况报告给了学校,但至今,学校也未给出明确的校方处理结果。

  许真这才注意到,在三方就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,企业违约赔付金额为0,乙方赔付金额却是5000元。“企业这样填写赔偿金是否合规?如果企业违反诚信原则,耽误学生找工作的成本为零的话,那以后别的公司效仿怎么办?”

  不像许真拿到了解约函,江西某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李坤被解约后,“既没有就业协议也没有赔偿”。

  去年12月中旬,他和一家上海的大型物流企业的子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。可当公司将两份协议寄回给他的途中,他收到了电话通知,称“公司业务调整,需要与你解约”。

  收到录用邮件后的王充,还没来得及回复是否确认签约,就被企业收回了offer。

  王充是天津某高校应届毕业生,经过线上测评和一轮面试,他就收到了浙江一家企业的录用通知邮件,其中的校招聘用协议书中写着“恭喜您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,经面试合格后取得拟录取资格”,报到时间为2024年7月。邮件称,将有HR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。

  当时,他的手中已经有了另外一份不错的offer。就在纠结之时,他却在周四收到了信息和电话,称“目前部门在规划2024年的编制,整体编制下调了,该岗位饱和已冻结招聘,无法与同学进行签约,我们建议同学看看其他的工作机会”。

  王充说,“上午还看到群里有人说offer被鸽了,没想到下午就轮到我了,这下直接不用纠结了”。无奈之下,第二天,他赶紧把手头的另一份offer签了。可他觉得,“企业也得言出必行,说给多长时间考虑就应该给多长时间。如果企业不需要这么多员工,也可以不发这么多offer,我的另一个offer还在有效期内,所以影响不太大,但也有同学为了签这家企业而拒了其他offer,再被企业鸽了,该怎么办呢?”pagebreak

  业务调整成了普遍理由,“口头offer”能信吗

  与收到录用通知邮件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被毁约相比,在应届生求职路上更为常见的是,企业HR沟通完岗位薪资待遇,通知接收offer邮件,然而,这封offer邮件就收不到了。

  去年7月,在香港读完硕士学位的她来到广东找工作。之前,她向一家互联网大厂投递过应聘实习生的简历,赶上招聘季,她被公司HR“捞了出来”。两个月时间里,她经过笔试、初面、案例面试、线下最终面试,如愿收到了终面通过的通知,接下来就该与公司谈薪了。

  浙江一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王攀在去年11月中旬投递了北京的一家公司,很快安排了面试。他也接到了公司HR的电话,告知即将发放录用通知。

  当时,他的手中还有一份其他公司的offer,“但还是倾向选择这一家,因为薪资很高,行业也是火热的新能源行业,没想到走流程时,我的offer没有了,甚至HR都不回复消息了,只说没了岗位编制,暂缓招聘”。王攀无奈地说,“算是一次教训吧”。

  可让李琳质疑的是,如果没有岗位编制,何必浪费双方时间?如果业务发展不乐观,为什么不少面试一些人?“我打听了一下,砍一半以上校招岗位只能说明这一业务在年终盘点时情况比较糟糕,如果该部门再招人,只求不要把校招当儿戏,这关乎大家的前途。”

  “刚得知offer出了问题的时候心里很难过,因为整个过程很融洽,感觉有把握拿到。”在林深看来,如果没有事先确定好岗位分配,何必进行招聘流程呢?“希望公司能够完善招聘流程,若真有紧急变动也应该第一时间通知求职者。”

  林深说:“企业招聘的这类操作,也反映出内部管理混乱、安排不合理的情况,这对于我们应聘者来说非常耽误精力,也因为岗位招聘人数不透明,才使得企业可以招到人后反悔,希望对企业招聘也多一些监督。”pagebreak

  “不到最后一刻不要‘躺平’”

  据媒体报道,2021年年初,小陈(化名)接到A公司职位录用通知后与原公司解约,但入职前却被A公司以“公司战略调整”为由取消录用。小陈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。

  经审理,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条规定,A公司的行为系“其他违背诚信原则”的行为,该案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、小陈的预期利益,酌定A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作为补偿。

  对此,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谈到,offer即录用信、录取通知等,在求职市场上往往用来指代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“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”的意思表示,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。

  她提醒说,应聘者需要确认offer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,用人单位发送的offer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、合同期限、薪资待遇等内容,应明确表示要与接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;在收到用人单位的意向要约后,也应当按照要约内容确定的期限、方式等明确表示承诺,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履行而不能随意撤销了。

  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,通常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,但由于此时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,所以通常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。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录而不用,则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

  张莹建议,遭遇用人单位单方毁约的情形,应聘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,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信赖利益予以赔偿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权,诉请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“如应聘者因求职产生的相关交通费、食宿费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带来的经济损失等,还包括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”。

  不过,她也提到,口头offer是对应聘者的一种结果反馈,并不构成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“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,也不具有法律效力”。

  她建议,应聘者在收到口头录用意向或通知后,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,尽快取得书面录用通知。“应聘者应当提示招聘方,收到的书面录用通知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、合同期限、薪资待遇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具备的部分内容,以此预防纠纷的发生。”

  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姚看来,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,“并非拿到一份offer就可以‘躺平’,就不用关注就业市场了,还是要持续关注就业市场的变化,要多去寻找一些相关企业,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比较”。

  他提醒说,应届毕业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“要意识到,随着市场发展,无论国企还是私企,用人考核、模式都会越来越市场化,同学在找工作时,也应当对企业信息进行搜集,多方了解后再作决定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,都不能掉以轻心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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